道德抬頭 跨國企業行賄成眾矢之的
郭瑋瑋(取材自華爾街日報)
大型國際企業近來成為眾矢之的,連帶使得企業的倫理道德再度受到重視,6月底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召開年度會議時,討論焦點已從雇用童工、工業污染等問題轉移到貪污腐化。與會人士宣稱,如何阻止跨國企業在第三世界賄賂與行騙,將成為地球村下個努力目標。
其實,OECD早在三年前修改跨國企業準則(Guidelines for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時,就已建議企業必須採取反貪污措施,可是多年下來,跨國企業依然置若罔。
OECD礙於準則不具結束力,只能在一旁乾瞪眼,不過企業工會、民間機構與政府機關代表曾設法向跨國企業施壓,希望業者的手腳能夠乾淨一點。透明國際公司(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主管布魯克斯(Jermyn Brooks)表示,貪污是違反人道的罪行,貪污對企業聲譽的影響應該和牴觸環保、勞工法令一樣嚴重。
當政風敗壞時,貪官污吏自然四處橫行,企業將因貪污賄賂而無法從事公平競爭。透明國際公司的調查顯示,法治健全的國家通常也是繁榮進步的國家,凡是富裕而開放的社會,其貪污指數也相對偏低。
這並不是國際機構首次想要杜絕貪墨之風,但在企業加速全球化之際,如何解決貪污的確是刻不容緩。1970年代美國已立法明文禁止美國國民與企業行賄外國人,境外反貪污法(FCPA)規定,在外國經商的美國民眾與企業機構,必須遵守美國法律。
多年來美國企業一再抱怨,FCPA影響他們的海外競爭力。原本歐洲企業可以在報稅時提列海外賄款,OECD後來在國際壓力下,於1997年通過反賄賂協定,要求會員國廢除企業海外賄款可以抵稅的做法,並把海外賄賂行為視同國內犯罪。
這項立法用意雖然良善,執行起來卻不容易,畢竟每個國家對賄賂的定義不盡相同,例如美國法律允許企業可以付「方便費」給外國人,英國則是嚴格禁止,在美國人看來只不過是便宜行事的小費,在英國卻等同於犯罪。
透明國際公司發言人羅維特(Jeff Lovitt)指出,歐洲對於海外行賄的罰則比美國更嚴峻,可是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人因觸犯OECD反賄賂協定遭到起訴。據蓋洛普公司調查,西方跨國企業派遣到海外工作的員工,只有五分之一知道行賄必須受罰。
非政府組織(NGO)強調,各國對行賄罪缺乏共同的定義,全球也沒有可資遵循的法律,加上執法機構付之闕如,根本無法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專門受理企業行為不檢申訴的荷蘭經濟部官員席凱爾(MarinusSikkel)表示,相關的行賄法規有助於企業擬定更好的政策,開採業的反應尤其熱烈,其中逾六成都已發表反貪污聲明。
行為準則不見得會改變企業文化,甚或人性,股東必須了解為避免公司面臨尷尬處境,公司得花錢訓練員工,可是企業執行長絕對不會把這筆錢用於商業倫理道德課程。不過,話說回來,跨國企業終究必須對股東負責,也必須遵守經商所在地的法律。
自許正派經營的跨國企業認為,企業賄賂與國家本身也有很大的關係,賄賂是法治不彰的象徵,畢竟每個社會都有貪污腐敗,但窮國會變本加厲。
跨國監督機構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主管菲力普(Matt Philips)甚至建議,國際刑事法院(ICC)應該進一步擴大起訴範圍,把破壞環境、危害社會與人權的企業主管繩之以法。
【2003-08-03/經濟日報/7版/全球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