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機制在哪裡?
李宗榮
近日陳總統親信與家人涉及弊案,說明了台灣長期以來特殊的政經體質所呈現出的沉痾弊病,任何政黨執政,已無法保證弊案不再發生。當務之急,應儘速建立政治與經濟間的防腐機制,減低貪腐的制度誘因,以擘畫台灣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
台灣特殊的政經體質在於異常龐大的國家資源,根據國家財產局的調查,包含土地與國營事業等資產,台灣的國家資源共有市值六兆六千多億,約等於全國前三十大民營製造業一年營收的總和。這樣的規模比例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都是很少見的。此外,由公部門資源所衍生的各種國營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等人事的派任,亦非常驚人;若以粗糙的方式假定政權更替之後涉及到的人事派任數在一千至四千之間,則每次隨著總統選舉之後所牽涉到的人事薪酬規模估計在四十億至一百六十億。這些還不包含主管事業可能牽涉到的投資事業、合約、工程承攬等更為龐大的利益。
然而在這樣的利益結構下,台灣的憲政設計卻賦予總統過多不被監督的權力,得以越過行政部會首長,直接干預安插人事。這使得總統府變成公部門資源利益的發派中心,公部門資源的運用不但沒有以專業為導向,反而成為酬庸與綁樁的私器,甚至成為財團用以遊說動員累積私利的管道。加上司法等懲罰制度亦長久不彰,構成了金權濫用的結構性誘因,也成為長久以來政治社會動亂的根源。
台灣這種典型親信資本主義的體質,早為學者所批評,然而在政黨輪替之後亦沒有明顯的改善。從國民黨到民進黨時代累積的重大弊案,無一不牽涉到對公部門資源的徇私濫用(例如銀行特權貸款、公部門事業的內線消息、金融監管資訊的濫用、公部門事業的人事權與特定對象的交易合約等),證明了這個失衡體制的嚴重性。
台灣目前亟需建立的是規範國家資源被不當利用的防腐機制,釐清政治人物與公部門經濟資源的權限,並在憲政架構下徹底規範總統不當的人事權力,並配合以相應的懲罰機制。而這些亟需一連串的反腐法案等立法,甚至是新的獨立監理機構的增設(如廉政公署)等。
值此社會動盪,朝野應考慮儘速成立獨立超然的「國家資源管理」的委員會,在利益迴避與清廉舉才的原則下,聘請國內外專業人士,以不受政權更替與黨派之私的精神運作,以規範龐大的國家資源的人事派任與經營方向,配合整體施政,為國家經濟謀求最大福祉。
同時,朝野也應重新檢討十餘年來占主導性卻偏頗的民營化政策。正如同世界許多轉型經濟的經驗一樣,台灣的民營化政策造成財團獨大,以效率為名的迷思帶來更大經濟正義的扭曲。如二次金改的政策,引起極大民怨。政府忽視除了「拍賣國家」的手段外,強化國家資本並賦予高度專業的管理,是另一種出路。新加坡政府聘請國內外專業經理人來管理國家資源的淡馬錫模式,應當為朝野政黨所省思。
缺少防腐機制保護的國家資源,是貪腐的誘因;然而沒有毫無節制的總統權力,就不會有親信濫權所牽涉的貪汙;而以自由化為名的草率政策,更讓制度漏洞下政商關係的特權運作有了合法的掩護。這三者環環相扣,惡性循環。規範這些制度上的漏洞,減少犯罪的誘因並且增加犯罪者的成本,在此亂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有識者應體認,台灣長期因為政權更迭所牽涉到的龐大利益,是造成政治激烈極端的重要原因,統獨爭議或意識形態的爭執可能只是政治人物不擇手段的名目。規範這些利益,讓從政本身回歸到為民服務的專業倫理精神,而不是期待分配利益的捷徑,會讓「贏家全拿」的效益沒那麼明顯,可降低政局動亂,也減低社會衝突的成本。期待藍綠政黨能秉著自清與負責的精神,推動立法,改變制度,真正替台灣社會留下良善的遺產。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助理研究員)
【 2006-07-21/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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